希圣(1864年-1905年)清末官员,诗人。字亦元,号卧公,湖南湘乡(长沙)人。生于清穆宗同治三年,卒于德宗光绪三十一年,年四十二岁。光绪十八年(1892)进士。官刑部主事,荐举经济特科。初治训诂,通古今治法,尝纂《光绪会计录》以总综财赋,又草《律例损益议》,张百熙等极重之。百熙奉诏管学,引以为助。希圣通籍后始学为诗,有作必七律,以玉溪生(李商隐)自许,著有《雁影斋诗存》,传于世。
春风逞夭邪,烂漫吹已足。维暮笋乃生,如乱更约束。
吾人为之寄,讵可谩弗录。况其耿介姿,政已不可辱。
去云解箨后,为我呈新绿。新诗急拜赐,句解先我欲。
我岂儿女曹,抚玩斯同俗。又殊市井辈,徇利蕲尽斸。
要当去留间,明见妨意曲。分饷可得多,但令舂脱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