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圣(1864年-1905年)清末官员,诗人。字亦元,号卧公,湖南湘乡(长沙)人。生于清穆宗同治三年,卒于德宗光绪三十一年,年四十二岁。光绪十八年(1892)进士。官刑部主事,荐举经济特科。初治训诂,通古今治法,尝纂《光绪会计录》以总综财赋,又草《律例损益议》,张百熙等极重之。百熙奉诏管学,引以为助。希圣通籍后始学为诗,有作必七律,以玉溪生(李商隐)自许,著有《雁影斋诗存》,传于世。
判挥尽、花前清泪,几度曾来,绿阴门户。烛跋香消,犀钗偷堕曾情绪。
剪灯无语,只自把灯花数。花堕玉钗头,便化作、离愁千缕。
絮语未曾穷,春水方生,芙蓉秋暮。一襟酒泪,更赢得、钿尘粉雾。
莫尽问归期,怕归后、桃源何许。算只有嬉春蜂蝶,抱春光住。
滇云接马首,僰道盘羊肠。感慨情思恶,登顿肢体伤。
平生终天恨,今日许予偿。但得情事申,岂惮关山长。
豺獭知报本,春秋事烝尝。惟人有天性,肯愧虎与狼。
哀哀王裒氏,久废蓼莪章。我生千载下,衷情允相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