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圣(1864年-1905年)清末官员,诗人。字亦元,号卧公,湖南湘乡(长沙)人。生于清穆宗同治三年,卒于德宗光绪三十一年,年四十二岁。光绪十八年(1892)进士。官刑部主事,荐举经济特科。初治训诂,通古今治法,尝纂《光绪会计录》以总综财赋,又草《律例损益议》,张百熙等极重之。百熙奉诏管学,引以为助。希圣通籍后始学为诗,有作必七律,以玉溪生(李商隐)自许,著有《雁影斋诗存》,传于世。
君性我所谙,我心君所知。凡我之所短,君亦时有之。
谋事恨太锐,临断恨太迟。持论恨太高,徇俗恨太卑。
人道自近始,贫富理不齐。君自不得饱,欲疗何人饥。
乞醯乞诸邻,圣哲有明讥。被发救乡人,智者所不为。
且如与人交,交有非所宜。白黑不复择,豁豁倾心脾。
汎爱岂不可,后悔终自贻。又如与人言,宁复无失辞。
刺口论成败,白眼谈歌诗。世故彀黄閒,能不发其机。
闻君作损斋,似觉豪华非。惩忿与窒欲,百年有良规。
与子各努力,岁晚以为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