希圣(1864年-1905年)清末官员,诗人。字亦元,号卧公,湖南湘乡(长沙)人。生于清穆宗同治三年,卒于德宗光绪三十一年,年四十二岁。光绪十八年(1892)进士。官刑部主事,荐举经济特科。初治训诂,通古今治法,尝纂《光绪会计录》以总综财赋,又草《律例损益议》,张百熙等极重之。百熙奉诏管学,引以为助。希圣通籍后始学为诗,有作必七律,以玉溪生(李商隐)自许,著有《雁影斋诗存》,传于世。
羯奴祸唐室,宗社已倾危。翠华幸西蜀,大物孰主持。
储君起灵武,事亦从权宜。人望既有属,奸孽就诛夷。
次山忧国切,闻此喜可知。归美颂君父,隐恶义当为。
涪翁仗正论,凛然寓刺规。指擿心中过,并及宫闱微。
兹用春秋法,肃宗其何词。曾无一半语,追咎元子非。
后来好事辈,往往互诋讥。或立党同意,或费解嘲诗。
识者具眼力,理解夫奚疑。盍观我宋朝,崖上中兴碑。
光尧再造绩,炳若日星垂。功成体天道,退处志莫移。
神器亲付授,嗣皇犹恳辞。数四不获命,黾勉祗受之。
饬躬备敬养,朝夕益孳孳。君不见帝典书之盛,端由揖逊基。
二圣尽慈孝,尧舜并驱驰。俯视于李唐,德业有醇疵。
惟馀尅复愿,天每靳其机。孙支继述责,未有易今时。
出兵吊遗黎,孰不迎王师。免使读颂者,怀愤徒伤悲。